澳彩网官网 www.omf6d.com.cn 事项名称: | 涉港澳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文化部关于同意在福建省实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先行先试政策的批复》(文市函[2014]478号) 第三点“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报条件: | 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
申报材料: |
*申请设立内地与港澳台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台合作经营、港澳台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业务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书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文化厅 |
责任部门: | 文化市场处,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联系电话: | 0591—87118146 |
联 系 人: | 涂慈云 |
投诉电话: | 87118170,968168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